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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学家马丁内克教授莅校作报告
发布:      供稿:吕洪涛 杜迎霞/文 段永刚/图      发布时间:2008-09-25      打印本文



    9月24日晚,我校南校区圆形学术报告厅座无虚席,会场气氛异常热烈,文法学院的三百余名师生汇聚一堂,共同聆听了德国法学家马丁内克教授(Prof.Dr.Dr.Dr. h.c.mult. Michael Martinek)所作的题为《德国的法学教育》的学术报告,文法学院副院长穆乃堂主持了报告会。
    马丁内克教授(Prof.Dr.Dr.Dr. h.c.mult. Michael Martinek),柏林自由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施派尔行政学院政治学博士、法国里尔大学荣誉法学博士、中南财经大学荣誉法学博士、美国纽约大学比较法硕士,德国萨尔大学法律与经济学院教授兼欧洲法研究所所长。他长期从事民法、商法、公司法、反垄断法、冲突法的教学和研究,出版了大量的学术专著,发表了许多学术论文。近15年来,他出版了20本法律书籍(专著、论文集和评论集),在法律刊物上发表了近200篇学术论文,指导了40多篇博士论文和2篇私法和商法领域的教授任职资格论文。现是享誉德国的著名民法学、商法学、比较法、国际私法学家。
    报告会上,马丁内克教授首先向在场师生介绍了德国的法学教育同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法学教育的不同之处。通过对比,他认为,美国的法学教育目的倾向于为商业服务,注重利益;英国的法学教育要求学生广泛学习哲学、政治、管理、交际等学科,以达到博学的目的;法国的法学教育追求客观分析,更注重当事人的利益;而在德国,法学教育的终极目的是通过两次国家考试,培养以法官为主的司法官员。接着,马丁内克教授从德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历史、课程设计、教育模式以及国家考试四个方面重点讲述了德国的法学教育。他讲到,德国早在14世纪就开始重视法学专业的建设,目前在德国已有41所大学开设法学课程。德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大学学习和见习服务两个阶段。在大学学习阶段,课程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种且内容繁多。学生一般要通过4—5年的学习获得学校规定必须拿到的八个证书才能获得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的资格。教学模式通常是以讲座、讨论课以及练习做案例等形式完成。只有在大学完成法学学习并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然后完成见习服务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才能取得法官资格。 
    最后,马丁内克教授就在场学生的提问做了详细的解答。
    马丁内克教授精彩的学术报告,让在场听众对德国的法学教育有了更直接、更深刻、更全面的认识。作为一名国际型学者,他以自己渊博的知识和流利的英语,使老师和同学们愉悦地享受了一场真正的学术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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