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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纪委全面布置中纪委《规定》专项工作
发布:      供稿:校纪委      发布时间:2007-06-22      打印本文

    6月22日上午,校纪委召开全校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专项工作会议。学校各院系党委、党总支纪检委员参加会议,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封全武主持会议。 
    会上,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封全武传达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及《河南省高校纪工委 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重要精神。
    中央纪委于今年5月30日制定下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了8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即:严格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收受干股”;“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进行其他‘合作’投资”;“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收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得所谓‘薪酬’”;“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中纪委强调,在《规定》发布后30天内,即6月30日止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在本规定发布后违反本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最后,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封全武强调,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动员,专门安排时间,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让每一个党员干部正确理解《规定》,了解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提高防范能力和警惕性,做到教育在先,防范在前。要按照上级要求和这次会议的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布置此次清理纠正工作,组织本单位党员认真填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情况自查自纠登记表》,广泛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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